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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112年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23 18:01 承辦單位:社會局

    ❤️112年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扶助對象: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扶助項目及方式
    1.緊急生活補助:核發1至3個月不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
    2.子女生活津貼(以上4、7款除外):未滿15歲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之10分之1。
    3.兒童托育津貼(以上第4、7款除外):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就讀私立幼托機構,每人每月得補助1,500元。
    4.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雜費60%。
    5.傷病醫療補助:(1)申請人及其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超過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補助應自行負擔費用。
    6.法律訴訟補助:近3個月內經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暴之受害者且無力負擔法律訴訟費,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申辦窗口
    1.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07-5355920): 家庭暴力受害者相關扶助受理、審核及撥款

    ◎審核作業規定(流程)
    ★審核流程:
    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申辦窗口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將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
    ★審核時效:
    受理案件文件及查調資料齊備日至核定結果發文日,作業時效為30日。
    ★諮詢及撥款單位:
    1.緊急生活補助: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複審及撥款(07-3303353)
    2.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撥款(07-3373379)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全戶戶籍資料。
    3.全戶所得及財稅資料。
    4.相關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離婚判決書、保護令、醫療診斷證明書、入獄服刑證明等)。
    5.郵政儲金簿正面影本。

    ◎本項扶助,符合扶助對象者,均可提出申請。

    相關資訊請見附圖檔,更多資訊請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

    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

    ●其他相關福利服務:

    1.保護專線:113、110
    2.弱勢單親家庭補助(子女生活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7-3373379)
    3.弱勢兒童及少年扶助(緊急生活扶助、生活扶助、醫療補助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73379)
    4.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勞動部-諮詢專線:0800-092957

    類別:訊息公告
    關鍵字: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上版日期: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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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2-特境扶助 DM-定案版(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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